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选择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暴力手段不仅难以解决问题,还会使有理变无理。近日,黄梅法院孔垄法庭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曹某因讨要工钱未果故意损坏原告张某的车辆,倒赔原告车辆维修费用43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3日,被告曹某与原告张某因讨要工钱事宜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曹某将张某停在门前的宝马小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破。2019年2月15日下午,张某将受损车辆送至九江车行养护中心修理,并支付修理费用4300元。因曹某拒不赔偿车辆损失,张某遂将曹某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告曹某损害了原告张某的物权,应依法赔偿原告小车修理费用。针对被告称自己是讨薪未果而砸车,原告欠薪未付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应相应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抗辩,法院认为权利人应依法主张权利,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在讨薪过程中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被告这一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遂判决由被告曹某赔偿原告张某车辆维修费用4300元。
法官说法:欠债不还诚然可恶,但暴力维权亦不可取。遇到经济债务纠纷时,公民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手段理性维权,切莫因一时冲动赔了夫人又折兵。
(熊毅 王嫣 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