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杨某某因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万元。
2020年5月,杨某某在福建厦门从事房产销售工作期间结识朋友许某某,随后许某某以自己的银行卡因经济纠纷被银行冻结而无法使用为由,向杨某某提出愿意以每张银行卡1500元的价格购买其个人银行卡。因当时手头经济拮据,杨某某在明知许某某银行卡被冻结,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许某某的要求,分三次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办理的八张个人银行卡出售给许某某,非法获利1.2万元。杨某某的个人银行卡出售给许某某后被用于犯罪活动。第一次出售银行卡后不久即被冻结,杨某某试图根据许某某的意见将冻结的银行卡注销,最终因违反银行工作规定而未果。在这期间杨某某手机收到银行卡的大量交易信息。仅户名为杨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账户大额进账资金达160余万元,其交易对手的银行账户因涉嫌诈骗先后被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冻结或止付。
2020年11月3日,杨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通城县检察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2月26日,通城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以上判处。
(杨振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