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办案组办理的李某某、赵某某等7人非法采砂案83万余元的生态修复款全部缴纳到位。这是自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荆州市非法采砂案首次通过诉前磋商程序将生态修复款全部缴纳的案件。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盛某某等人操作“鄂荆州货瑞翔6”号船,在长江江陵段白渭洲水域70号航标附近盗采江砂约7500吨,价值总计69.901万元。经咨询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的专家,专家认为非法采砂影响长江防洪安全、堤防安全、长江河势稳定及江、河、湖关系稳定,对通航能力、水环境均有影响。鉴于该案未造成直接、明显的环境污染、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损害,主要损害为河道损害,修复内容为在采砂河段进行相应的回填。经测算,该案生态修复费为83万余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均表示愿意赔偿因自己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损害。在诉前磋商程序中,7名犯罪嫌疑人将生态修复款全部缴纳。
非法采砂危害性大,不仅破坏堤岸及生态环境,还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此次通过诉前磋商程序将生态修复款缴纳到位,及时地修复了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