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咸宁市咸安区司法局收到长沙市民张某邮寄的三份诉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其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
咸安区司法局收到复议申请后,非常重视,复议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仔细研读分析,怀疑这有可能系职业打假人想通过合法途径获取非法利益,于是在第一时间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答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作出书面答复和情况说明,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申请人张某“知假买假”,其目的是滥用投诉举报权行牟利之实,系职业打假人,故对投诉人的举报不予受理。
咸安区司法局对双方提供的证据、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申请人张某不远几百公里,在同一时间段内到咸安区多家超市专门挑选价额低廉的食品购买,说明其知假买假的目的明显,其动机根本不是在关心所购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想作为与商家博弈获利的证据。因此,张某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已超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称的生活消费。同时,从张某一次性向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送七份“投诉举报函”行为来看,他并不是普通消费者,完全可以推定其购买商品的行为系职业打假行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文件精神,作出决定驳回了张某的复议申请。
咸安区司法局依法驳回了张某的复议申请,既净化了市场,也贯彻法治营商环境的的精神,得到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商家的感谢!
(吴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