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人身安全,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武穴一男子田某因殴打公司班车司机而获刑。近日,该男子被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武穴田某乘坐公司班车上班,因抽烟一事与驾驶员夏某发生口角,当车行至武穴田镇办事处路段时,田某起身殴打驾驶员夏某头部,夏某当即停车,欲与田某扯皮,后被车上乘客拉开。案发后,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被害人夏某谅解。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田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田某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余文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