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嘉鱼县检察院就社区矫正对象阿东(化名)因工作需要跨县活动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检察官介绍,社区矫正对象阿东是嘉鱼县渡普镇人,家在咸宁市咸安区,从事嘉鱼到温泉的客运工作。2021年3月,因情感纠纷,阿东持刀将人刺伤,随后主动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加之被害人有过错,阿东认罪认罚,最终咸安区人民法院以阿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户籍所在地嘉鱼县渡普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非必要不能出县,确需出县需要提前向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申请。但阿东从事客运工作,需频繁往返嘉鱼、温泉两地,且案发后,阿东与妻子离婚,家中父母年迈,两个孩子刚刚读书,阿东的客运收入是全家五口的唯一经济来源。
为此,社区矫正对象阿东向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交因工作需要经常跨县活动的申请,因为该申请事项是我县社矫局第一例社矫人员需经常性外出的批准事项,社矫局商请我院意见。嘉鱼县检察院决定对该申请进行监督,并及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代表意见。
“根据检察官和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的介绍,我认为应该同意他的申请,他的犯罪行为比较轻微,而且有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的行为,说明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能因为社矫断了家庭的生计。”
“根据实际情况,我认为应该同意他经常跨县活动的申请,但是司法所要加强对他的动态管理,不定期的抽查他的工作记录,保证他的跨县行为为工作所需。”
与会的听证员纷纷就听证议题发表看法,并提出意见建议。
“教育帮扶也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重点,我们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也要积极帮助社矫对象解决生活困难,希望通过公开听证,让社矫对象安心工作,积极改造。”办案检察官说道。
检察官也指出,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跨县活动的申请,批准一次的时间为六个月,到期需要重新提出申请,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在批准期内要加大监督力度,掌握社矫对象的活动范围,确保他服从监管,安心工作。
下一步,嘉鱼县检察院将基于案件相关事实,综合听证员意见,向社矫局发出检察建议。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