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法院东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教育机构侵权纠纷案件 -凯发k8一触即发

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 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黄州区法院东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教育机构侵权纠纷案件
2021-12-16 21:16:3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2021年4月25日上午12时左右,黄冈市某校外托管机构二年级学生小磊与同班同学小文在中午放学前往托管机构路上发生争执,小文用刀子将小磊手指划伤。事故发生后,托管机构老师联系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双方家长,共同将小磊送至医院治疗。因小磊手指受损严重,当日下午,双方家长在医生的建议下将其送至武汉协和医院救治。期间,小磊的治疗费用已由小文家长、托管机构垫付一部分。
  之后,小磊手指伤口部位特殊,导致拿笔弹钢琴等诸多不便,小磊父母非常心疼和气愤,多次前往托管机构与老师、小文家长就小月后期恢复治疗费用问题进行协商,但最终因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存在较大争议,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于是,小磊父母遂将该托管机构诉至法院,该托管机构向法院申请追加小文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考虑到该案争议焦点比较明显,东湖法庭法官在征询原告意见的前提下,同意了托管机构的追加被告申请,并组织三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法官指出,事发时小磊只有7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托管机构在接孩子放学途中未及时发现两名学生的争执并及时制止,存在疏忽管理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告某校外托管机构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文造成小磊手指受伤,应由小文父母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对法理进行剖析后,法官又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做原、被告思想工作,希望双方家长考虑本起事故属意外之失,两个孩子年纪尚小、安全意识不高等方面能够各让一步。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三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某校外托管机构赔偿原告小磊5000元,被告小文赔偿原告2600元,二被告当庭履行,该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通过东湖法庭的不懈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家长及学校的矛盾纠纷,更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小磊的合法权益。
  小贴士
  教育机构是青少年获取知识和教育的重要场所,教育机构作为管理机构,不仅要为学生传授知识,也要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只有通过家庭、学校、教育机构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减少此类校园伤害的发生,使校园成为学生成长的摇篮、学习的净土。
  (陈星)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