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受疫情影响,我经营的企业有一定困难。多亏检察机关出面协调、行政机关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帮助我度过困难时期!”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当事人胡某某说。
2014年12月,胡某某未经批准违反环保法在蕲春县漕河镇豁口路建设塑料破碎加工项目,从事塑料破碎。当月,该县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胡某某罚款壹万元并责令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胡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4月,县环保局向胡某某下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胡某某继续依法履行义务,但胡某某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应尽义务。2015年6月,县环保局向县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5年7月,县环保局作出了关于撤回责令胡某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又于2016年4月20日向蕲春县法院申请恢复胡某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胡某某仍未履行裁定书的内容。
蕲春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胡某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线索。受理该案后,该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分析案情,对案件事实进一步调查,并主动与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蕲春县法院和当事人胡某某进行沟通协调。在充分听取三方意见后,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该案符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条件。
2020年7月10日,蕲春县检察院就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申请对胡某某行政非诉执行案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联席会。会上,申请人胡某某充分阐释了未缴纳罚款的原因并提交了申请书,表示希望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能结合其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处罚方面给予一定考虑。该局负责人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已经整改、今年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不景气、国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等,同意了胡某某的请求。胡某某当即依法缴纳了罚款,本案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至此,拖欠长达五年之久的罚款终于缴纳了,该案也可以顺利执行终结。当事人再也不用担心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得到了提升,同时也维护了法院的执行权威性,真正实现了多赢。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今年全省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湖北省检察院明确要求“抓住化解行政争议‘牛鼻子’,做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蕲春县检察院将立足监督职能,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熊毅 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