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动物伤人造损害,法官调解化纠纷 -凯发k8一触即发

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 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黄州:动物伤人造损害,法官调解化纠纷
2022-05-26 16:49:4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伴随着越来越多人喜欢饲养宠物,宠物不小心“闯祸”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近日,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祁某与被告郑某系前后院居住,是十几年的近邻。2021年4月30日上午,祁某到郑某经营的馒头铺子买馒头,在购买馒头时被郑某饲养的狗追咬,摔倒在地,致使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另需后期治疗费。因双方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问题争议较大,经当地村委会及派出所多次协调无果,祁某遂将郑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厘清争议焦点,并细致地释法析理。为及时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开庭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联系,主动到黄州区陈策楼镇范家岗村民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郑某当场赔偿原告祁某8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近年来,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屡见不鲜,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只要致人损伤,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动物饲养人在享受动物陪伴的同时,还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文明饲养,加强对动物的看护和管理,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毛慧)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