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经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鄂城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以张某某、舒某、陈某某等为主犯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张某某等人提出上诉,近日,鄂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15年5月起,张某某向舒某和陈某某共同成立的商贸公司销售没有保健食品批号的“保健药品”。2016年至2018年,张某某按舒、陈二人“私人订制”的要求把实为假药的“保健药品”包装成“百年老字号”中成药,供货给舒、陈二人的商贸公司进行销售。
2016年,该商贸公司先后招聘20余名推销员,由舒、陈二人进行电话销售培训,并开通“400”服务电话和固定电话进行营销。推销员根据舒某提供的7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按照公司统一培训的话术向全国各地中老年人推销号称“百年老字号”的假药,夸大治疗效果,宣称能治疗腰椎病、风湿关节病、糖尿病等中老年人常见疾病,以此达到销售目的。
2018年1月26日,公安机关查扣未销售假药共7426盒,同时认定涉案销售金额67万余元。
“但是经过审查,我们认为假药面向全国各地中老年人销售,量大面广,实际涉案销售金额应远不止67万。”该案承办检察官黄玉莲说道。
假药销售面广,给犯罪金额认定工作带来了困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黄玉莲带领办案人员对定案证据进行全盘过滤、察微析疑。对所有涉案人员的银行流水、快递公司的转账记录、涉案公司销售台账等证据进行逐条审查,按照时间节点,结合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账目记录等进行查证,增加认定犯罪数额230余万。在判决书中认定该起案件销售金额为300余万元。
此外,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宽严相济、分层次打击原则,除上述三名主犯外,依法认定邮寄“药品”、宣传资料的4名被告人为从犯,应从轻处罚;另有3名公司文员在本案中未接触到“假药”实物,所领取工资和奖金未明显超过本地区正常薪金标准,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对3人的移送审查起诉决定,从而彰显司法公正。
(熊毅 刘婷 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