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近日,该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认定以贷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为具有此类情况的民间借贷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28日,张某某向何某借款392000元,并向何某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2分。因张某某未偿还借款,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田学志发现,何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何某向张某某借款时,其本人在金融机构有贷款行为,何某在庭审中也承认因经营宾馆资金短缺多次向银行贷款,同时亦认可除本案张某某外,还向其他人有放贷行为,月利息为2分、3分甚至4分。
经审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借款人贷款后进行转贷,不仅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而且通过银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利差牟利,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导向,依据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何某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依法判决张某某向何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官说法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高速增长,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出现了不少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的群体。“贷款放贷”“职业放贷”“高利放贷”“暴力收贷”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极易滋生虚假诉讼、提供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确认无效,该案的裁判契合了新的司法解释精神,应当引起有关金融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
(熊毅 田学志 叶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