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现场
2015年3月,京某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场地和办公楼租赁给华某公司使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期限和租金给付方式,后华某公司未按约给付租金,京某公司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19年底将华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提前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由华某公司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和办公楼,并支付拖欠租金。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华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腾退所租用的房屋和场地。后华某公司到期未能腾退房屋和场地,申请执行人京某公司向浠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在实地调查中了解到,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华某公司预计修建的厂房因材料和工期等原因不能及时完工,导致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腾退并交付租赁物,这也给申请执行人京某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执行干警结合疫情后“六保”、复工复产等要求,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互谅互让,申请执行人京某公司同意延长交付时间,被执行人华某公司另行给付延期租金,并当场支付租金40万元。在执行干警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熊毅 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