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发生之前我一直在劳作,凭什么不给我误工费?”
“伤者的年龄已经78岁了,我觉得不应赔偿误工费!”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独山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支持78岁的黎某主张误工费的诉求。
2023年1月15日,被告王某驾驶小汽车行驶时不慎与驾驶三轮车的黎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78岁的黎某受伤,两车受损。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回家休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黎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78岁的黎某主张误工费损失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黎某虽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事故发生前黎某一直从事保洁工作,每年有1万元左右的固定收入,现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黎某未继续工作,因此黎某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按照黎某近三年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认定误工费损失。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相关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年满60周岁、缺少退休待遇且具备劳动能力的老人保持劳作的现象较为普遍,在不幸发生事故后入院治疗,必然会导致收入减少,一味以年龄作为丧失劳动的依据不仅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支撑,而且与现阶段我国的实际用工状况不符。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达到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之间并非对等关系,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而应以填平受害人损失为原则。
78岁的黎某主张误工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关键在于事故发生前其是否已丧失劳动能力。即使步入老年,只要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如果受到人身损害,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该案裁判确立了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因人身侵权导致的误工费应予支持的价值取向,对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邓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