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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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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难逃——写在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宣判之际
2015-07-24 01:32:2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特约记者 邹伟  杨维汉  李鹏翔   通讯员  
  
    8月7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 
    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判结束,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完成二审法律程序。以刘汉、刘维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难逃法网,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此案的审判,彰显了党和国家打黑除恶、严惩暴力犯罪的坚定决心,也为我国依法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树立了典范。
    证人出庭,仔细查证
    上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的权利。法律同时规定,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刘汉、刘维等上诉案的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王永成被杀案、陈富伟等3人被杀案等个案罪行的上诉观点、事实证据进行审理。 
    刘汉、刘维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有异议,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二审法庭传5名证人出庭作证,对于保障上诉人权利、仔细审查案件起到重要作用。 
    王永成被杀案,两证人出庭—— 
    1999年2月,刘汉的竞争对手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集团、汉龙集团的保龄球馆和孙某某的车(简称“三炸”)。刘汉得知消息,指使手下将王永成杀死。一审法院认为,刘汉授意、指使他人杀害王永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对杀王永成‘事前不知、事中不知、事后也不知’。”刘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辩称自己曾写过举报信,举报杀害王永成案的犯罪嫌疑人孙华君、缪军在绵阳小岛的暴力犯罪事实。 
    谁将“三炸”的情况告知刘汉?刘汉是否举报过孙、缪二人?公安民警那某和律师陈某就是重要证人。证人那某当庭证实,在了解到“有人要炸汉龙集团”后,自己曾向时任汉龙集团高管的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了解情况,当时和事后都没有收到刘汉对孙华君、缪军暴力犯罪的举报。 
    检察员宣读了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将王永成欲“三炸”一事向刘汉汇报后,刘汉让他“找几个人把王永成做掉”。 
    刘汉称,举报信是他要求律师陈某写的,而随后出庭的证人律师陈某当庭表示,在他的记忆中,刘汉从未让他写举报信举报孙华君和缪军,“我还跟我律师事务所其余的同事都核实过,他们也不记得为刘汉写过任何举报信。” 
    刘汉辩称,郑某某、杨某某等人了解他举报孙华君、缪军的情况,检察员当庭出示了这两位证人的书证,均证实未听说刘汉举报孙华君、缪军等人违法犯罪事实。 
    检察员在法庭上出示的书证还显示,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核查证实,没有发现以刘汉、汉龙集团的名义或匿名举报孙华君、缪军违法犯罪事实的举报材料。绵阳市公安局亦出具情况说明称,绵阳市信访办、110指挥中心均未收到过刘汉所提的举报材料。 
    是否有组织规约,证人出庭引辩论—— 
    应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汉龙集团高管何某某出庭作证。何某某在回答发问时表示,在汉龙集团内部没有发现有暴力倾向。刘汉律师认为,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印证了汉龙集团的凯发k8一触即发的文化和刘汉本人倡导的企业理念,并没有黑社会组织规约的存在。 
    对此,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是对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的误读。本案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从未认定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是本案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查处该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十分注意政策法律界限,高度重视将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与汉龙集团正常经营活动区别开来,将犯罪组织的成员与汉龙集团其他广大的守法员工区分开来。 
    此外,证人谭某某就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开设赌场等情况出庭作证,证人汉龙集团高管刘某就汉龙集团及刘汉、刘小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出庭作证,证人到庭,保障了上诉人举证质证权利。 
    "刘汉等上诉案中有4名证人到庭。”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程华荣介绍,二审开庭前,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案件争议点,检方对证据进行全面复核。先后5次派人到四川,调查取证20个证人,反复核实王永成被杀案的关键细节等问题。 
    “所有努力,都基于公正司法,让案件的证据体系更加完整、扎实。”程华荣说。 
    二审庭辩,针锋相对
    与一审相比,二审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刘汉、刘维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围绕多个核心问题与检察员的交锋依旧激烈。 
    为组织成员提供作案经费、发放工资,是不是以商养黑? 
    上诉人刘汉辩称,其旗下的汉龙集团及关联公司是合法经营,并非打打杀杀,提供福利是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不是以商养黑。 
    检察员认为,汉龙集团发放工资、提供福利是公司的一种管理经营行为,但上诉人缪军、唐先兵、肖永红、李波、车大勇及原审被告人刘岗等人在组织领导者的指示下,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能被看作是公司的经营行为,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不禁要问,有哪个正常的企业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为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买单和包庇?又有哪个正常的企业在员工非病非灾、长期不上班的情况下继续向其发放工资,甚至给予额外奖励?汉龙集团数万员工中又有多少人能够在负案长期外逃缺勤时不但没有受到纪律处分,反而在照常发放工资的同时给予福利?”检察员当庭发问。 
    暴力犯罪是出于个人目的还是为组织利益? 
    上诉人刘汉、刘维都表示,一些个案其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是作案者基于个人恩怨实施的,自己不应该对此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唐先兵认为,他持刀杀害熊伟,是出于他本人与被害人之间个人恩怨,而与组织利益无关。 
    检察员强调,一审判决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实施的具体各罪进行了认真甄别,已经将该组织成员不是为组织利益所实施骗取贷款、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从组织犯罪中剔除,足以说明在区分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问题上,一审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是十分慎重的、客观的。 
    杀人是随口说说还是本意? 
    上诉人刘维称,没有充分证据显示陈富伟等被杀案系他指使所为。“‘弄,别在广汉弄。’也就是这句话,给我判了死刑。”法庭上,刘维辩解称,当年在广汉音豪会所包房内,自己确实当众说过这句话,但他表示只是一时生气,并未指使杀人。辩护人认为,刘维性格冲动,生气语境下说的话并非本意;扬言报复和指使报复是两个概念,且“弄”并非“杀掉”的意思。 
    检察员指出:“7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共同指认刘维授意旷小坪和文香灼,杀害了陈富伟。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属其通行的、自己人能心领神会的语言,他们实际已经把‘弄’‘做’‘干掉’同‘杀’画上了等号。” 
    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同,如何采信? 
    刘汉、刘维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称,一审期间出庭的部分被告人、二审期间出庭的部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此案中涉黑组织的存在、否认组织规约和纪律存在。辩护人认为,当庭供述与侦查期间的供述具有同等效力,要求采信当庭供述,而不采信原侦查环节的供述。 
    检察员表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被告人均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有的被告人有意回避客观事实,有的被告人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当庭作出虚假供述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因此,庭前查证属实的供述应当作为定案根据,当庭无理翻供则不足采信。 
    检察员同时强调,案件一审宣判后,大多数被告人、另案被告人对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未再提出异议,即使有异议,也只是对自己是骨干成员还是一般成员等提出不同意见。这充分说明大多数被告人、另案被告人对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是认可的,并非不存在涉黑组织和组织纪律。 
    二审法庭还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刘维指使杀害陈富伟等人的事实和证据等多个问题进行辩论。 
    罚当其罪,匡扶正义
    “罚当其罪”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一审量刑的标准和尺度,也是二审评判的重要内容。不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申请减轻刑罚的上诉理由。检察员经过审慎考量,依法提出了二审量刑建议。
    上诉人刘汉认为,其向公安机关提供刘维藏匿地点,协助抓获刘维,具有重大立功的法定减轻情节,一审判处“死刑”量刑过重。 
    检察员当庭指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刘汉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刘维的藏匿信息,是对自己窝藏犯罪行为的交待,不能被视为立功,只能视为坦白;其次,刘汉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在归案后,拒不供述主要罪行,推卸责任,认罪态度极为恶劣,毫无悔改之意。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维辩称,同样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指使者,文香灼判处死缓、刘维判处死刑,量刑不均衡。 
    检察员则认为,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对本案5起故意杀人事实负责。刘维在陈富伟、周政等被害案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大于文香灼、曾建军等,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处其死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在刘汉等上诉案中,检察员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汉、唐先兵、刘小平、仇德峰、车大勇、肖永红、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其的定罪量刑。 
    而针对上诉人缪军提出其有立功情节,上诉人孙华君、缪军的辩护人均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检察员认为,一审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判决对其二人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此外,鉴于上诉人李波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尽自己所能赔偿被害人,检察员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员当庭宣读“刘汉等上诉案件出庭意见书”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人民群众的期待,更是法治的要求和司法机关职责所在。司法机关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使犯罪分子罚当其罪,重罪重罚,轻罪轻判,就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纵观全案审理过程,人们感受到刘汉、刘维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恶——盘踞四川广汉、绵阳、什邡等地长达近二十年,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员多达三十余人、涉案近百人,是近年来查处的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危害之深、后果之严重,均属罕见。”专家就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分析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初期,主要依靠暴力犯罪获取经济利益;之后,逐渐会建立自己的经济实体,形成比较严密的组织层级,对一个地区的某些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震慑;再往后,会运用金钱逐渐向政府权力进行渗透,一步步发展壮大。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血腥的掠夺、罪恶的积累,只能是一个自掘坟墓的过程。当法治的阳光照射到黑暗的时候,“罪恶的堡垒”必定土崩瓦解。 
    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历经一审、二审,尘埃落定。正如检察员严正指出,“对刘汉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审判,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好注脚!” 
    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覆灭,表明了“国法面前无例外、打黑除恶无禁区”,体现了政法机关捍卫公平正义的鲜明立场,更加彰显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打黑除恶、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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