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程顺英
8月1日上午9时,红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郑某某在县“一河两岸”持刀砍杀未成年少女案,当日下午,依法对该案进行宣判。这起备受全县关注的案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宣告审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将自己喂养的四十余只羊子卖给柯某某之弟,双方约定年底付款。此后,郑某某被医院检查出肺部长有肿瘤,便多次找柯某某催要欠款。柯某某代其弟陆续支付了部分欠款,余款也按约定时间全部付清。被告人却认为柯某某姐弟故意迟延付款,耽误其治病。并对柯某某所说的话耿耿于怀,起心将柯某某之女杀死以报复柯某某。2017年4月6日19时许,郑某某携带菜刀来到柯某某经营的干洗店旁边,尾随柯某某之女和其同伴来到“一河两岸”,乘柯某某之女一人站在河边柳树下玩耍之机,掏出上衣口袋内的菜刀,朝其颈部猛砍一刀。柯某某之女倒地后,又朝其面部砍了一刀,然后迅速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柯某某之女颈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颌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考虑到该案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红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决定从严从快审结该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震慑犯罪。为此,主审法官加班加点查阅案卷所有资料,走访受害人及其家属,全面掌握涉案信息,为庭审的有序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红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对被害人母亲怀恨在心,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随身携带,意图行凶泄愤。见被害人外出玩耍,便尾随其后,伺机行凶。被告人持刀砍杀未成年被害人的颈部、面部,并致创口深达颈髓,其目的是希望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并未死亡后,后悔自己砍错了位置,怪自己因病力量小了,足见其主观恶意较深,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未能杀死被害人,只是造成被害人受重伤,是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属故意杀人未遂,应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事判决。
为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工作,今年以来,红安法院刑事审判全体法官一面自觉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水平;一面自发加班加点工作,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截至目前,全庭受理刑事案件109件(含旧存3件),审结91件,较去年同期上升19.74%。有力促进全县社会治安持续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