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吴某从某家居卖场胡某处购买了集成吊顶产品,却迟迟未收到货。2019年初,吴某让胡某送货安装时却发现胡某已从卖场撤柜,吴某起诉至汉阳法院,要求胡某退还货款,同时要求家居卖场作为胡某展柜所在商场经营者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支持吴某要求胡某退款的请求,但驳回了吴某要求家居卖场先行赔付的诉讼请求。
胡某是某吊顶品牌经营者,自2016年起,在汉阳某家居卖场租赁柜台经营,在承租合同中,约定卖场对承租商户的收银实行统一管理,消费者到商户处购买家居商品,要填写卖场统一格式的定销货单并向商场支付相应货款。2017年11月,消费者吴某为装修自己的别墅,在胡某处签订集成吊顶产品销售服务清单,购买2万余元的集成吊顶产品,未通过卖场统一收银,而是向胡某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胡某迟迟未配送安装吴某所购买集成吊顶。吴某因暂不急于入住别墅,未及时主张权利,直至2019年初,吴某想起此事,让胡某送货安装,却发现胡某已从卖场撤柜。吴某找到卖场,要求卖场先行赔付,但被卖场拒绝。无奈之下,吴某起诉至汉阳法院,要求胡某退还货款,同时要求家居卖场作为胡某展柜所在商场经营者,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胡某签订的集成吊顶产品销售服务清单并非是与家居卖场签订,未向其交付任何款项,家居卖场也未向原告出具过交易凭证或其他材料。家居卖场并非该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应由其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据此,法院支持了吴某要求胡某退款的请求,但驳回了吴某要求家居卖场先行赔付的诉讼请求。而与此同时,另一消费者金某因通过家居卖场统一收银付款购买了胡某经营的集成吊顶,在胡某撤柜后,就获得了家居卖场全额先行赔付。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大型家居卖场里购买产品,如果卖场提醒有统一收银、先行赔付的服务保障,应当通过统一收银付款并保留卖场的统一销货单据或发票,以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即便某些商家撤柜,消费者也能获得卖场的先行赔付,千万不要轻信卖家承诺,贪图一时便宜省事,最终遭受损失。
(陈亚莉 祝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