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在某单位当了31年的炊事员,2001年退休下来时因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养老保险问题。退休时,单位和他签订协议,同意补缴养老保险费157260元,徐某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19240元。后来,因人员调动和政策调整,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没有到位,但是,单位内部确把徐某的退休工资按照原来工资的85%发放。因为没有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来的退休工资调整加工资的部分徐某就没有享受到。

于是2017年,徐某就把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赔偿工资等损失157260元。法院开庭后,法官经过核实,依法判决某单位共计要赔偿徐某134706元。
判决生效后,某单位当年共计支出了84000元,拖欠50706元至今未付,徐某就到法院申请执行。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在农历年里(2021年2月9日前)付清欠款。
(熊毅 童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