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之间的"官司"
您或许见闻不少
但女儿告父亲侵犯姓名权
您就不一定听说过
今天,小编就给您讲一件这样的事
案情
2012年5月8日,胡某忠等五人拟设立银某公司、金某某公司。由于该五人因职务等原因均不适宜担任法定代表人,大股东胡某忠便提议,由其女胡某芷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后股东会议决议聘任胡某芷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选举胡某忠为两公司的总经理。
当月中旬,胡某忠持胡某芷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天门办理上述两公司的工商登记,在相关资料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处书写胡某芷姓名、按捺自己的手印,同时签署其余四位股东的姓名。
当时,胡某芷在英国留学。
在公司经营中,胡某忠多次持署名“胡某芷”的《法人委托书》进行授权活动。
2018年11月,胡某芷作为银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另一件合同纠纷案中败诉,并在执行中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其工作、生活受到影响。
2019年6月,胡某芷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其父等五人及两公司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办理变更登记,撤销错误登记,并向自己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审理
审理中,胡某芷表示,其父等人以假冒签名的方式办理相关工商登记,自己从未参与两公司经营管理,直到两公司债务纠纷导致自己被限制高消费后,自己才知情。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忠与胡某芷为父女关系,胡某芷留学时多次往返国内,在国内期间与胡某忠居住在同一居住地,因此,在两公司设立时,胡某忠代表胡某芷的一系列行为是否违背了胡某芷的真实意思不能证实;多份证据可以证明,胡某芷对于自己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知晓、认可的,只是因被限制高消费,才对此提出异议。
因此,胡某芷主张五被告共同故意假冒其签名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侵犯其姓名权,缺乏充足证据证实,亦不符合常理。
判决
视此,天门法院依法驳回胡某芷的诉讼请求。
胡某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汉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综合庭 彭子涵)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官提醒
如果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可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权:
1、可向工商登记机关书面申请要求其撤销工商登记行为。如工商登记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未予回复或作出行政处理,则可向法院提起履职之诉讼。
2、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登记行为或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