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而其中一被告人是一位90后女孩……
案情回放
周某某出生于1992年,系枣阳某银行八级柜员。参加工作来,她勤勤恳恳,赢得了单位领导的信任。
2014年春,周某某和男子沈某某认识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沈某某以资金周转为名多次找周某某借钱,两人商议从银行挪钱使用。
2017年9月18日开始,周某某利用其在银行柜台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职务之便,提前制作碰库单,将单据生成时间向后修改,将期间收取的存款余额予以截留挪用。
2017年10月13日开始,周某某采用修改尾箱上缴单金额的方式挪用资金。周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挪用单位资金,期间归还部分挪用资金,至2018年3月10日未归还单位资金达300万元。所挪用资金转入沈某某、周某某等账户取用,期间沈某某多次经手转存取赃款。所挪用资金二人用于赌博等挥霍。
2018年3月11日后,周某某又采用修改尾箱上缴单金额的方式多次挪用单位资金,期间归还部分挪用资金,截止案发前,未归还单位资金达140万元。所挪用资金由周某某用于赌博等挥霍。
另外,2018年3月的一天,沈某某用窃取的周某某住宅钥匙进入周某某房间,将周某某的2条黄金项链、1个黄金吊坠盗走。后以3860元的价格出售给枣阳市某寄售行。
2019年1月3日和2月18日,周某某和沈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经共谋后,利用周某某在银行柜台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职务上便利,挪用单位资金供自己赌博等挥霍,其中周某某、沈某某共同挪用资金300万元;周某某还单独挪用资金140万元,均属数额巨大,且大部分未退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沈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
关于公诉机关对沈某某盗窃周某某一个装有2018元现金红包的指控,仅有二人不一致的口供证明,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被告人周某某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交出自己的房产、车辆,属积极退赔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枣阳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令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共同退赔枣阳某银行损失300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枣阳某银行损失140万元。责令被告人沈某某退赔周某某损失3860元。
(枣法办)
法条链接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罪是非常常见的罪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数额较大”指的是多少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