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抢夺被处罚后,仍然不思悔改,继续窜至餐饮店、医院、商店等地方实施盗窃。11月3日,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李某某在黄梅县先后实施了五次盗窃。2020年6月下旬一天上午,李某某窜至一家餐饮店,发现店内无人于是将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盗取后逃离现场,次日将该手机以70元价格变卖。2020年6月下旬一天晚上,李某某窜至一家店附近趁无人之机将店内沙发上一部手机盗取后以170元价格变卖。同月的一天晚上,李某某窜至某商店附近寻找作案对象,发现一辆未上锁的二轮自行车,盗取后以10元的价格变卖。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李某某窜至医院门口发现一辆未锁的电动车,窃取后以300元的价格变卖。同月上旬的一天上午,李某某趁无人之机盗走一辆停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后以29元价格变卖。2020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1840元。
“不义之财”莫伸手,不要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不仅最后需要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罚处罚。上述案件中李某某虽然盗取的商品价格不高,但其盗窃次数只要达到三次及三次以上,即构成盗窃罪。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法规键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石丞炜 汪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