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依法对林享清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林享清、张红英先后以本人或亲友的名义在武汉市注册成立艺赏典藏、武汉百通大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百通百盈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在武汉、咸宁等地非法从事高利贷放贷活动。为敛财聚富,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逐步形成了以林享清为首要分子,朱波涛、施碧岑、张刚为重要成员,张红英、王小平、肖波、郝超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林享清、张红英以本人或亲友名义向多人非法出借资金,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的情况下,林享清带领或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朱波涛、施碧岑、张刚、肖波、王小平、郝超、林保桥等人,到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亲属的住所、单位,采取殴打、威胁、喷漆、贴报、据守、恶意举报、强占财产、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暴力、威胁、“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其中敲诈勒索3起、诈骗1起、寻衅滋事56起、非法拘禁2起、虚假诉讼4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首要分子林享清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财产3000万元,并处罚金1950万元;其余八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所退违法所得1.35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共计541.305万余元,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犯罪所用资金、房产共计965.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犯罪所得4套房产及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财产依法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其他犯罪所得及违法财产作出了相应处理。
(潘梦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