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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李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结识一个收购对公账户叫“蔡总”的人。2019年9月期间,“蔡总”电话联系李某,让李某收购10个对公账户,办好后会支付一笔“报酬”。李某遂告诉董某和廖某,三人均觉得有利可图,表示同意。李某等人联系中介公司用各自身份证办理了5个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5个个体户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办理了10个公司对公账户。李某将10个对公账户卖给“蔡总”,共获利60000元。2020年5月9日,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间,廖某和李某主动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董某和廖某为贪图利益,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办理对公账户进行买卖,为各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熊毅 余文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