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小池法庭适用《民法典》依法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9月29日5时许,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途经徐桥村大桥时,被半空悬挂的3根移动、联通光缆线绊倒受伤,导致肋骨骨折。王某当即被送往黄梅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检查费3941.86元,出院后医嘱建议其休息4个月。事故发生前,王某在九江某公司务工,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事故发生后,王某工资停发。因王某与中国移动黄梅分公司、中国联通黄梅分公司就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遂向黄梅法院小池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途中被中国移动黄梅分公司、中国联通黄梅分公司所有的光缆线绊倒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作为光缆线的产权所有人,应对其光缆线造成王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二被告关于王某的损伤系因其他车辆将光缆线挂断所致,应由其他车辆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光缆线的产权人为二被告,二被告对此应承担安全管理的保障责任,即使存在外力因素致光缆线断损的情形,二被告也应在向王某赔偿损失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追偿权。综上所述,法院遂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判决由二被告各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分别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3748.81元。
该案是黄梅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池法庭充分遵循《民法典》中“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这一核心要义,用司法审判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黄梅法院将持续深入学习《民法典》,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贯彻实施《民法典》过程中担当作为,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正确适用。
(熊毅 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