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蕲春法院横车法庭,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敲响了该院适用,《民法典》宣判案件的“第一槌”。
案情回顾:罗某与余某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性格不和产生矛盾,自2017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罗某于2021年1月向蕲春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余某离婚。
横车法庭依法受理该案。主审法官田刚仔细研读《民法典》,参照《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生活的新情况、新问题等方面的规定,依法审理该案。2021年1月18日,田法官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遂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7年12月分居生活至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田法官依法支持原告罗某要求离婚的诉求,并就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该判决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冲突与矛盾,当事人接受度高,审判效果良好。
(郭芯玥 叶学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民法典》将原《婚姻法》和《收养法》编纂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增加了新的规定。下一步,蕲春法院将认真做好新旧法律衔接和宣传工作,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