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我们将认真吸取教训,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尊法、懂法、守法,以正确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做到合法经营。”
余某某是一家苗木花卉企业的负责人,1月27日上午,他收到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送来的一份特殊礼物——为他的企业量身定制的检察建议。
2015年5月到7月间,余某某等四人在明知程某(另案处理)串通投标而多次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给予其用于围标串标并中标,其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
由于该案涉及多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案件办理期间,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黄石市检察机关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落实“两少一慎”建设性司法十三条措施》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侦查人员、律师代表一致同意案件承办检察官根据相关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积极退赃等犯罪情节提出的拟酌定不起诉的处理意见。该院检察委员会参考公开听证意见,经审议决定对余某某等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诉。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在依法经营中实现长期稳健发展,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对相关企业涉案人员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还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针对涉案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检察建议并分别送达。
“酌定不起诉并不等于不构罪,希望你们能吸取此次教训,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依法办事、依规经营理念,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防止因违法经营给企业及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袁龙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出发,将检察机关平等保护、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办案理念进行了充分阐释。
据悉,为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20年以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惩处与保护相结合原则,依法审慎办理企业人员涉罪案件,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轻微犯罪企业人员依法不捕5人、不诉18人。
(彭小陛 杨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