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阻挠管道施工不服规劝,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拒不配合,还暴力袭警。2021年1月18日,由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由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20年10月2日上午,某公司施工车辆在浠水县散花镇街道被告人周某家门口路段对污水收集管网管道施工。周某以自己多年前购买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为由,强行阻止施工。当地村干部和施工人员上前劝解无果后,选择报警。
浠水县公安局散花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周某进行劝导,要求其离开现场。周某拒不配合,出勤民辅警遂呼叫警力支援。经过三次警告后,周某依然不予理睬。为不影响建设单位正常施工,民警将周某强制带离现场。周某不服,暴力反抗,并用手将现场多位民辅警手背抓伤,还用嘴将辅警李某的左肩咬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受伤民警赔礼道歉,取得了受伤民警的谅解。11月23日,浠水县公安局将该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浠水县检察院受案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该院认为,周某明知公安机关民警执行公务,仍公然暴力反抗,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月上旬,该院依法将周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2021年1月18日,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熊毅 黄葵 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