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承包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人未经批准不能私自取得、买卖。”
6月21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义(化名)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南风(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许义、南风退赔被害人某村经济损失65121元,对两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14879元予以追缴。
2022年8月至12月,为牟取个人利益,被告人许义与被告人南风合谋,未经批准,在南风承包的养殖场内取土1万7千余方,随后予以出售。经鉴定,二人擅自盗取土方价值65121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虽然被盗窃的土地为被告人南风的承包地,但其承包的系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所有权。被告人许义和南风私自签订合同,组织车队取土,实际上是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024年4月2日,公安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许义、南风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