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午,湖北省检察院召开湖北省检察机关推进轻罪治理体系建设暨轻罪治理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8件湖北省检察机关轻罪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2年7月6日,王某一父亲去世后与姐姐王某二发生遗产继承纠纷,遂将姐姐王某二起诉至公安县人民法院,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同年7月12日,王某一的丈夫刘某某与妻姐王某二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吵,后矛盾升级,刘某某动手将王某二打伤,经鉴定,王某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8月,法院裁定驳回王某一民事诉讼请求后,王某一提出上诉。同年12月18日,公安县公安局依法将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刘某某认罪认罚,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本案是民事诉讼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创设性运用“两卡三纲”机制强化被害人权益保障,通过走访调查,掌握了解案件双方矛盾纠纷起因和具体诉求,联合法官、律师等充分释法说理,善于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推动民事纠纷和刑事矛盾一体化解,促使反目成仇的亲姐妹重归于好。
【案例二】明某某失火案
2023年1月31日下午,明某某在湖北省大悟县某村自家屋后荒地焚烧杂草时,因突然起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明某某随即自行扑救,发现不足以控制火势后又打电话寻求他人帮助灭火,后在村干部、护林员等人帮助下将火扑灭。经大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刚刚超过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后明某某到大悟县公安局投案。同年2月22日,大悟县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5月26日,对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本案是因烧荒引发的失火犯罪,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的工作要求,通过提前介入,在案件立案侦查阶段,促成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烧毁林地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并根据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作不捕、不诉处理,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三】余某某等7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在校高中生余某某等7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其提供银行卡的涉案金额均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同年8月,余某某等7人均主动到案,7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同年9月5日,南漳县检察院对上述7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4年2月5日,南漳县检察院对上述7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在校学生,在其认罪认罚并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帮助其顺利返校,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和向党委专题报告,督促相关单位进行专项整治,从源头上减少犯罪。
【案例四】陈某某非法狩猎案
陈某某因承包的农田遭野猪损毁严重,遂产生私设工具狩猎野猪的想法。2023年1月27日至2月2日,陈某某在其家附近山场铺设猎夹,期间共猎捕到几只野兔、一头野猪和一只麂子,经鉴定,上述动物均为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陈某某涉嫌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陈某某经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5月3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7日,陈某某自愿与增殖放流基地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并缴纳补偿款人民币4000元。次日,阳新县检察院针对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2023年8月13日,阳新县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为保护自家农田免受野生动物破坏,私设狩猎工具致少量野生动物死亡,构成非法狩猎的犯罪,检察机关在督促使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并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同时,综合考量其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处理。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巡查监管,推动保险公司开通野生动物致害保险理赔专项业务,实现治罪与治理同步推进。
【案例五】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4月8日,刘某某使用海竿锚钩(三挂钩)在鄂州市鄂城区境内水域钓鱼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鄂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认定,刘某某捕捞地点为禁渔区,捕捞时段为禁渔期,其使用的钓具为锚钩(三挂钩)属于禁用渔具。2023年10月至12月,经鄂城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上述及其他类似案件共计37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积极主动发现法律监督线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37件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非法捕捞案件,同时通过推动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确立非法捕捞的出入罪标准,明确非法捕捞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健全完善轻微犯罪分层处理机制。
【案例一】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2年7月6日,王某一父亲去世后与姐姐王某二发生遗产继承纠纷,遂将姐姐王某二起诉至公安县人民法院,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同年7月12日,王某一的丈夫刘某某与妻姐王某二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吵,后矛盾升级,刘某某动手将王某二打伤,经鉴定,王某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8月,法院裁定驳回王某一民事诉讼请求后,王某一提出上诉。同年12月18日,公安县公安局依法将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刘某某认罪认罚,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本案是民事诉讼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创设性运用“两卡三纲”机制强化被害人权益保障,通过走访调查,掌握了解案件双方矛盾纠纷起因和具体诉求,联合法官、律师等充分释法说理,善于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推动民事纠纷和刑事矛盾一体化解,促使反目成仇的亲姐妹重归于好。
【案例二】明某某失火案
2023年1月31日下午,明某某在湖北省大悟县某村自家屋后荒地焚烧杂草时,因突然起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明某某随即自行扑救,发现不足以控制火势后又打电话寻求他人帮助灭火,后在村干部、护林员等人帮助下将火扑灭。经大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刚刚超过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后明某某到大悟县公安局投案。同年2月22日,大悟县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5月26日,对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本案是因烧荒引发的失火犯罪,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的工作要求,通过提前介入,在案件立案侦查阶段,促成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烧毁林地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并根据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作不捕、不诉处理,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三】余某某等7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在校高中生余某某等7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其提供银行卡的涉案金额均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同年8月,余某某等7人均主动到案,7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同年9月5日,南漳县检察院对上述7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4年2月5日,南漳县检察院对上述7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在校学生,在其认罪认罚并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帮助其顺利返校,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和向党委专题报告,督促相关单位进行专项整治,从源头上减少犯罪。
【案例四】陈某某非法狩猎案
陈某某因承包的农田遭野猪损毁严重,遂产生私设工具狩猎野猪的想法。2023年1月27日至2月2日,陈某某在其家附近山场铺设猎夹,期间共猎捕到几只野兔、一头野猪和一只麂子,经鉴定,上述动物均为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陈某某涉嫌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陈某某经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5月3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7日,陈某某自愿与增殖放流基地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并缴纳补偿款人民币4000元。次日,阳新县检察院针对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2023年8月13日,阳新县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为保护自家农田免受野生动物破坏,私设狩猎工具致少量野生动物死亡,构成非法狩猎的犯罪,检察机关在督促使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并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同时,综合考量其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处理。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巡查监管,推动保险公司开通野生动物致害保险理赔专项业务,实现治罪与治理同步推进。
【案例五】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4月8日,刘某某使用海竿锚钩(三挂钩)在鄂州市鄂城区境内水域钓鱼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鄂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认定,刘某某捕捞地点为禁渔区,捕捞时段为禁渔期,其使用的钓具为锚钩(三挂钩)属于禁用渔具。2023年10月至12月,经鄂城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上述及其他类似案件共计37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积极主动发现法律监督线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37件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非法捕捞案件,同时通过推动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确立非法捕捞的出入罪标准,明确非法捕捞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健全完善轻微犯罪分层处理机制。
【案例六】许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沙洋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先后向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二人为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该院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年12月18日晚,许某某、李某某结伙再次来到沙洋县毛李镇余家台长湖水域(该水域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捕),将2条三重刺网予以投放。次日2时许,二人收网后在划船返回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重,共捕获白鲢151.4公斤。经鉴定,上述刺网为禁用渔具。同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二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某又来到长湖水域将2条三重刺网予以投放。当晚李某某收网后不久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称重,共捕获白鲢等渔获物125.8公斤。经鉴定,上述刺网为禁用渔具。2023年2月16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许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同年4月11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许某某、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九个月。针对许某某、李某某初次非法捕捞被不起诉后,又再次进行非法捕捞的情况,依法对其从严处理,提出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对轻罪案件做到宽严相济,轻重有别。
【案例七】舒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
2022年2月至5月,舒某某等3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合伙出资1.6万余元,购置商务车、加油机等设备,在监利市某村一处空地非法销售从其他公司购进的成品95#汽油。销售汽油总计100余万元。2023年2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舒某某等3人一年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黑加油站”容易滋生安全事故的情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联合开展取缔“黑加油站”专项整治活动,打掉涉油违法犯罪团伙3个,流动“黑加油站”5个,社会治理成效非常显著。
【案例八】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6年,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接武汉某数码公司工程。胡某某挂靠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系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2017年至2020年,胡某某未支付徐某某等20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2020年6月,东西湖区人社局接到工人投诉后介入调查。期间,胡某某将武汉某数码公司支付的款项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外,其余款项转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或转至其妻子的银行账户。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区人社局责令胡某某支付仍拖欠的工人工资605万余元。胡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胡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案涉及的是工程建设领域200余名劳动者被拖欠600万余元工资的社会问题,处理不当将可能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一方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确保案件依法准确办理,另一方面充分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协同各方穷尽所能,全力开展欠薪追讨活动,促使200多名劳动者的工资得以全部清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力维护了社会安宁稳定。
(来源:鄂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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